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项目扶持资金是指扶持关心下一代公益事业和发展种植、养殖、服务、加工业,扶持贫困地区、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等专项资金。扶持资金分为有偿和无偿使用两类。
第三条 扶持项目主要通过州、市或县(市、区)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(下简称州、市、县关工委)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扶持须具备相应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。
第五条 农村举办的关心下一代公共事业、经济实体,应纳入村级社会公益事业及经济发展规划。
第六条项目扶持资金和资产属于公有资产,受国家法律保护。资金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用。资产经营管理权属于村项目实施单位或被扶持的其他单位和团体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。
第二章 无偿扶持资金
第七条 无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关心下一代公益事业。主要包括:
1、下一代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体育等公益事业;
2、社会关心下一代服务事业。
第八条 举办关心下一代公益事业项目须得到乡(镇)政府、材委会、居民小组的支持并提供房屋、土地及相关场所。省关工委基金会给予资金资助。项目由县关工委申报,州市关工委签署意见,再报省关工委基金会批准。
第三章 有偿扶持资金
第九条 有偿扶持资金属扶幼帮困性质。主要用于扶持帮助农村贫困青年创办经济实体,增加收入,提高贫困青年家庭的生活条件。
第十条 项目的选择。应根据资源、市场情况,因地制宜,选定投资少,风险小,见效快,收益好的项目实施。每个项目的扶持资金应视项目情况而定。扶持的项目须经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确定,由县(区、市关工委报州市关工委初审,再报省关工委审定。
第十一条 县级关工委拓展的经营项目不能转包,资金回收期1-3年,保证扶持资金按时归还。
第十二条 扶持贫困青年家庭发展生产的资金,以“小额借款、直接到户、勤劳脱贫、滚动运作”的方式操作。
每户贫困家庭借款为5千元以内,借款期限1-3年,由县自定。年收取百分之五至八的管理费交给基金会使用;还款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归还。
第十三条 凡申报同意扶持的项目须由当地配套10%-30%的资金,确保扶持项目的实施。
第四章 项目管理
第十四条 申报扶持的项目,需经州(市)关工委会审核,并向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报送如下材料:
1、项目扶持资金(借款)申请书(附件二);
2、项目可行性报告书(内容自定);
3、项目负责人责任书(内容自定)。
第十五条 申报核准的扶持项目,需办理如下手续:
1、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(甲方)、州(市)关工委(乙方)、县(市、区)关工委(丙方)签订《扶持资金管理协议书》(附件一);
2、县(市、区)关工委与扶持对象签订《项目资金借
款合同书》(内容自定)。
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,应严格遵守《协议书》或《合同书》的约定。资金回收后安排新项目应按上述条款签订新的《合同书》,报州(市)关工委核准,并报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备案。项目一经核准,资金将及时到位。
第十七条 受助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。
1、项目扶持资金,应按约定使用期限如期归还;
2、被扶持贫困青年家庭应按约定条款缴纳管理费;
3、资金使用人应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,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,应将扶持资金如期归还县关工委。
第十八条 实行扶持资金年度报告制度,在次年1月报送以下报告(报表):
1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评估书面报告;
2、项目发展进度报告;
3、资金回收及新项目安排报表。
第五章 职 责
第十九条 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职责
1、对扶持项目的运行、终结进行调查、评估;
2、办理扶持项目资金的审批、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;
3、对扶持项目资金实施台账管理。
第二十条 州(市)关工委职责
1、负责扶持项目的调研审核,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;
2、落实配套资金;
3、对项目及扶持资金的监管与跟踪,排查项目的实施和绩效,保障资金安全与如期回收。
第二十一条 县(市、区)关工委职责
1、对扶持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,指导受助者选择适合当地生产经营特点、有市场需求、经济效益好的短平快项目,编制“项目可行性建议书”;
2、编制“项目扶持资金(或借款)申请书”
3、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跟踪;
4、承办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。严格财务手续,确保资金合理安排使用,按合同规定如期回收资金,及时安排新一轮扶持项目;
3、做好扶持项目的监管服务工作;
6、与乡、村两级共同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考核,及时总结经验,发现和解决问题,按时报送报表。
第二十二条 村基层组织职责村委会是扶持项目和协议书、合同书的具体执行者,其主要职责是:
1、按照本管理办法《项目协议书》、《合同书》的要求,实施本村的项目工作;
2、负责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;
3、建立完善项目实施中的情况记录、档案等原始资料;
4、按照协议、合同约定,及时如数归还扶持资金;
5、协同县、乡两级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和考核。
第六章 监 督
第二十三条 乡、村两级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,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列入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。
第二十四条 省、州(市)关工委、基金会要对项目资产情况、协议书、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;对扶持项目进展良好的给予通报表彰;对违反协议书、合同书约定的酌情处理;对挪用专项扶持资金的,将予以追回。
第二十五条 对侵占或贪污项目扶持资金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,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日 起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。
附件一: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协议书》。
附件二:《项目扶持资金(或借款)申请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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